精神病患強制送醫實務協調聯繫研討會 研習心得
研習地點:草屯療養院
研習心得(報告):
雖然精神醫療在國內的推展已經超過半個世紀,
但早期大多數的精神醫療機構,幾乎都是以收容救濟為主軸等,
經營上多半是以類似慈善事業的方式在承載。
個案長期以來難以擺脫「污名化」所帶來的強烈傷害,
往往在套上「瘋子」的枷鎖後,失能往往被視為一種罪惡,
許多基本的權力被「剝奪」後,卻被視為理所當然,
「自主」對病人來說,不僅是一種奢求,更可能是一種施捨。
我國的精神醫療開始走向「法制化」,
其實是從民國79年「精神衛生法」公佈實施後開始迄今,
在精神衛生法規中,有一「強制住院機制」。個案強制住院與否的決定權,
往往取決於醫師的專業評估。在過去的臨床經驗之中,
強制住院有時候也會用在符合家屬單方面的期待(期待醫院能夠以此讓拒絕就醫的個案留院),
亦或是協助個案家庭減少住院所帶來的經濟壓力(強制的住院費用是由政府支付費用),
所以在過程中,醫療專業常會顯得難以定位,其中的倫理爭議也不曾間斷過的被廣泛討論。
而在去年,新公佈實施的精神衛生法中有著新的變革,
在第十五條法規中,明訂精神病患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
由中央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及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
審查委員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
心理師、社工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這其實是一項重大的變革,決定個案是否強制住院的聲音也更為多元了,
不再是取決於單一面向的專業醫師。
衛生署於97年初,就已經開始陸續在各區精神醫療網召開相關諮詢會議,
傾聽許多精神醫療單位【精神醫療院所、衛生局(所)、警政單位】的意見,
更委託台灣精神醫學會擬定強制住院行政審查及專業審查相關事宜,
個案經醫師鑑定需強制住院後,
需將相關申請文件(各項表格如附件)在約五日內
送至區審查會(各分區審查會聯絡資料如附件)審核,
可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審,通過後始得強制個案住院,
同時醫院必須設定網路視訊,如審查會委員對於收案有疑問時,
必要時會採以視訊方式與個案進行評估,
跳脫以往僅有書面資料送審的管道,方式也更為多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最後審核如未通過之際,除非個案本身接受住院,
否則醫院是沒有權力強迫個案繼續留院,如陳正中醫師所說:打開門讓他走出去吧。
這個審查機制一出來,在部分機構造成不少的震撼,
個案的住院意願必然遠遠低於家屬的期待,而面對家屬請求讓個案住院,
並強調:「現在沒問題,難道要殺人才收嗎?」。
這樣的言詞出來時,我想醫療人員除了承受個案質疑自己為何住院的壓力外,
家屬這個區塊必然也將面臨到很大的倫理爭議及衝突,這當然也就突顯出倫理課程的重要性。
那天上的課程主軸即是倫理,當中講師提到幾個案例,
這些案例並非完全來自精神科的個案,但是當中有提到的是躁鬱症患者預立治療計畫,
個案發病時會言行誇大,且干擾社區,出現暴力攻擊行為。
所以住院時同意簽署預立治療計畫,在其將來躁症發作時,授權案母代其決定精神科治療事務。
一年後個案復發,其推翻之前曾訂立的治療計畫時,醫療人員該如何處理?
我記得當時是舉手表示應該按照就有約定讓案母協助代為處理。
這當中我覺得會取決於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個案的精神症狀是否已經符合到需強制治療的等級,
一般來說,如果個案的狀況是無法為自己做出正確抉擇的精神狀態之下,
本著「不傷害的原則」下,我個人來說,
我贊成初期可先依據當初的條約,讓案母先做初步的協助,
待經醫師判定個案精神症狀趨於穩定,再與個案近一步討論此契約的內容是否再做修正?
並做適度的解釋,讓個案有機會重新取得自我決定的權利,以減少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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